聊天记录如何作证据?广东首份《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出台
微信、QQ、Email等
各类社交APP及移动支付软件
在人们生活、商业贸易中不可或缺
与此同时,在司法案件中
互联网电子证据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
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短信消息
哪些能当作证据?
广州南沙法院新出台的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分分钟给你答案!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认定标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予以了界定,依据及参考已经颁布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以及尚在审议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并结合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证据类型,列举了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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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各种证据类型,《规程》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方面作出指引,包括固化证据的形式、使用的介质、展示证据的程序。同时法院也在立案窗口和应诉送达时专门放置举证指引清单,对于提交此类证据的当事人及时进行指导,减少不规范的举证行为,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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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试行)》?
这要从目前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
特点和面临的问题说起!
电子证据的互联网化
特征明显,类型增多
目前,商事纠纷中提交的证据类型越来越多的呈现出互联网化的特征,证据产生的过程、体现的内容、需要展示的形式均与互联网存在紧密联系,均需要依托互联网。证据类型从一开始的电话录音、视频录像开始向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扩展,并成为主要的电子证据类型,包括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等,在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类纠纷中也出现了电子合同的证据类型。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
在案件中作用日益明显
如今,由于互联网为交易双方提供了跨越物理空间的沟通渠道,通过网络协商订立合同条款越来越成为追求交易便捷、降低成本的商事主体的选择。在案件当中,通过微信、QQ、电子邮件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也成为认定案件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目前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成为案件主要证据的比例逐步上升,甚至部分案件中此类证据,特别是微信证据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看案例:被告到底有没有违约?双方通过微信传输的合同照片最终成为重要证据!
虽然电子证据
在司法案件中的使用越来越多
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依旧面临一些问题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电子证据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原件”“文书”等等证据概念。相应地,一些传统证据规则如果不与时俱进、加以发展,反而会影响电子数据被纳为证据的现实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当事人的举证。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鉴定方面的法律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提供社会化的电子证据公证、鉴证机构又较少,给诉讼人造成一定困扰。
南沙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皓: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普遍存在主体难以确认、证据甄别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以应用最广的微信为例,由于微信并非都是通过手机号码实名绑定,很多当事人在交易的当时,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而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和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也较难确定。
案例: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进行交易,而微信聊天中的那个“人”却不一定是真正的被告!
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❶ 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❷ 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❸ 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规程》还对法官采信电子证据的认证过程作出指引。对于通过公证、鉴证可以解决证据真实性认证问题的,引导当事人进行公证、鉴证,而对于没有进行公证、鉴证或者公证、鉴证内容尚不足以证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主要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中当事人的身份真实性、通讯内容的完整性来对证据进行认证。
那么法官要采信这些证据如何做?
❶ 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微信使用者身份?
微信并未强制实名认证,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使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微信使用者的身份进行确认。
❷ 法官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来分析是否存在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来源 | 南沙法院 商事审判庭
通讯员 夏江丽
编辑 | Dan Dan 毛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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